根据办法,绿色建筑按照技术应用水平由低到高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个等级。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基本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新建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新建超高层建筑应当按照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同时,办法对项目设计与审查、施工与验收等环节提出了详细的要求。
在设计与审查方面,办法强化设计与审查管理,细化设计阶段的绿色建筑专篇、专项审查、设计变更等质量管控内容和流程。当涉及绿色建筑性能的重大变更时,应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办理设计变更手续,设计变更不得降低项目应当执行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绿色建筑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出具审查合格书。
在施工与验收方面,办法加强施工和验收管理,对技术交底、施工方案、监理、检测等提出要求,细化专项查验内容和流程。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采取绿色建造方式,在施工中采取降低能耗、减少建筑垃圾、减少噪声污染、防治扬尘等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措施。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步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对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专项查验。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参加查验各方共同提出绿色建筑工程专项查验意见,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同时相关资料纳入建设工程档案。
此外,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绿色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绿色建筑专项查验的,或未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绿色建筑专项查验意见的,应当责令重新组织验收。绿色建筑工程专项查验不合格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不得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应加强对建设各方主体落实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将绿色建筑标准执行情况纳入勘察设计、质量安全“双随机”监督检查范围,检查结果可记入企业信用监管行为记录。